顺德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2012.04.23
顺德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饮用水污染,保证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间接向用户供给生活饮用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处理,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高、中、低位蓄水池(塔、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
第三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区建设局是我区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
区卫生局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卫生监督和监测。
第五条 城市供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宜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28米的要求。不能满足用户需要时,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和建造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并经区建设局、卫生局、属地供水企业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选定的场所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确保无毒、无害;
(三)水池壁坚实坚固、光滑、不渗漏,水池加盖加锁,池盖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四)机泵室与储水池必须分建,储水池溢水管、泄水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通,溢水口、泄水口位置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属地供水企业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交属地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后,方可投入使用。供水企业应当对其最终用水户安装水表,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直接向最终用水户收取水费。
本规定颁布前已建成且尚未符合上述要求的二次供水设施,应于2006年6月1日前将其改造合格后移交给供水企业。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负责;其余由产权单位、街区管理机构或住户负责。改造合格移交标准由区建设局另行制定。
本规定颁布前已建成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0日内,到区卫生局登记备案,并接受区卫生局的卫生监督。
第八条 尚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其余由产权单位、街区管理机构或住户负责,并要指定专人管理。移交后的,应当由供水企业按照水厂管理规范负责维护管理。房地产开发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负责。物业管理公司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尽量提供方便。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应至少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后,由区卫生局委托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清洗效果检测。区建设局、区卫生局对二次供水水质应依法抽检。
水质检验应现场取样,检测项目根据《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确定。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由属地供水企业负责实施。并应作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资料档案,并把每次清洗消毒记录归档;
(二)所使用的清洁工具、清洁剂、除垢剂、消毒剂等产品,必须经卫生部门检验合格;清洁剂、除垢剂、消毒剂等涉水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以防止饮用水二次污染;
(三)每次清洗消毒后须及时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其派员检验。
清洗、消毒人员要经过健康体检、专业知识培训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收费标准,由区物价部门制定。水质检验的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执行。设施已移交给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支付费用;尚未移交的,由产权单位、物业公司或住户支付。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区建设局责令重洗;水质检验未现场提取水样的,其检验无效,应重新检验并不得再行收取检验费用。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不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由区建设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洗消毒的,由区建设局、区卫生局组织清洗消毒,费用由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承担,并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区建设局或区卫生局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破坏二次供水设施造成二次供水水质不及格或水质污染的,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建设局、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原《佛山市顺德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顺府发〔2003〕42号)同时废止。